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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4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曹瑞卿張國勳許瑞助

聲請人
即原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翊銘(董事長)
聲請人
即原告
萬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信全(董事長)
聲請人
即原告
食方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信全(董事長)
聲請人
即原告
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信全(董事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

王靖夫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有關公司法事件,聲請駁回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元裾有限公司之輔助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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