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四端、臺北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9號原 告 陳四端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毅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於民國89年6 月26日公告劃定「清江路91巷南側更新地區」更新單元,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潤公司)於97年8 月14日擬具「擬定臺北市○○區○○段○ ○段○○○ 號等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向被告報核,經被告於101 年4 月11日准予核定實施。新潤公司嗣於103 年10月17日再向被告申請報核「變更臺北市○○區○○段○ ○段○○○號等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第 2 次)權利變換計畫案」,經被告於103 年11月25日辦理聽證程序,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於103 年12月15日第189 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據以104 年1 月29日府都新字第10430066002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實施。原告為上述更新案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因認該更新案內之陳氏公廳應歸6 位持有人登記共同管理,新潤公司所訂該公廳產權登記處理原則,乃黑箱作業,欺上瞞下,被告未善盡管理查證之責;又新潤公司未依先前對伊承諾,於30個月施工期間,每月補貼伊房屋津貼新臺幣2 萬5 千元,且在與伊簽約後,未與伊溝通,即將伊分得房屋坪數由原本之38.1坪減少為34坪,致伊權利受損;另清江路127 巷已存在達40至50年之久,有防火救災功能,被告對於該巷道廢巷一事,未舉辦公聽及說明會,對居民生命財產未予重視,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新潤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規定,依職權命新潤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