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4號
- 原告
- 紅象食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呂東諺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任顯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
- 訴訟代理人
- 朱月如
張十力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書主文第一行「原處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