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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9號

工會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秋鴻林惠瑜畢乃俊

原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榮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邦峻 律師
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陳雄文(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 律師
參加人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代表人
董家鈺
參加人
袁月嬌
參加人
李克榮
參加人
董家鈺
參加人
駱朝棋
參加人
吳耀章
參加人
林証
參加人
黃文鴻
參加人
趙文福
參加人
鄭清根
參加人
王水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第2 頁「事實概要」欄「…並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103 年勞裁字第18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書(下稱原裁決),…」之記載應更正為「…並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103 年勞裁字第38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書(下稱原裁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104年10月20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2 頁「事實概要」欄之記載,有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工會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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