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9號
- 原告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榮富(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敏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邦峻 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陳雄文(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倍志 律師
- 參加人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 代表人
- 董家鈺
- 參加人
- 袁月嬌
- 參加人
- 李克榮
- 參加人
- 董家鈺
- 參加人
- 駱朝棋
- 參加人
- 吳耀章
- 參加人
- 林証
- 參加人
- 黃文鴻
- 參加人
- 趙文福
- 參加人
- 鄭清根
- 參加人
- 王水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晴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第2 頁「事實概要」欄「…並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103 年勞裁字第18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書(下稱原裁決),…」之記載應更正為「…並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103 年勞裁字第38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書(下稱原裁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104年10月20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2 頁「事實概要」欄之記載,有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