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9號原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榮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顏邦峻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 律師 參 加 人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代 表 人 董家鈺 參 加 人 袁月嬌 李克榮 董家鈺 駱朝棋 吳耀章 林証 黃文鴻 趙文福 鄭清根 王水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第2 頁「事實概要」欄「…並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103 年勞裁字第18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書(下稱原裁決),…」之記載應更正為「…並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103 年勞裁字第38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書(下稱原裁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104年10月20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原 本與正本第2 頁「事實概要」欄之記載,有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