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2號
- 原告
- 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余瑞榮(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發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江麗碧
林亭尹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下同)103 年8 月15日財北國稅文山營業字第1030803937號函所為否准撤銷補徵原告96年7 ~8 月營業稅新臺幣(下同)23萬5,300元處分及訴願決定(見本院卷第70-71 頁) ,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路○ 段○ 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