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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9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蕭惠芳侯志融陳姿岑

原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復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巧玟
參加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代表人
周永暉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麗雪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規定向被告申請自行劃定「臺北市○○區○○段○○段○○○ ○號等26筆土地為更新單元」,經被告核准在案。又因案內574 地號分割新增2 筆地號土地,原告遂將本案事業計畫案名改為「擬訂臺北市○○區○○段○○段○○○ ○號等2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嗣原告於100 年5 月13日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被告報核(第1 次報核),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下稱更新處)函詢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是否主導辦理都市更新,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下稱臺鐵局)函復將參與都市更新,且不考量擔任實施者,惟上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因私有地主撤銷同意書之故,同意比例未達門檻,被告駁回。原告復委託佳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佳境公司) 於101 年7 月9 日向被告重新報核(第2 次報核),臺鐵局函復參加都市更新,且不考量擔任實施者,惟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地主同意比例門檻仍未符合規定,故原告自行具函向更新處表示撤回。原告再委託佳境公司於103年1 月27日檢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向被告報核(第3 次報核),被告以103 年3 月27日府都新字第10330230200 號公告進行公開展覽,展覽期間為103 年4 月1 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於公開展覽期間,臺鐵局於103 年4 月23日以鐵企開字第1030011010號函表示更新單元範圍該局管有房地已另有使用計畫,不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更新處遂以103 年5 月1 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311402600 號函請臺鐵局提出公有房地之具體使用計畫及預定期程,臺鐵局以103 年5 月21日鐵開企字第1030016049號函檢送臺鐵局安東街宿舍區設定地上權開發計畫予更新處。嗣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168 次會議討論,被告依該次會議決定內容,以103 年9 月11日府都新字第10331166900 號函(下稱原處分) 駁回原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申請報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臺鐵局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規定,依職權命臺鐵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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