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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4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陳鴻斌

原告
李玉花
被告
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游麗生(主任)
訴訟代理人
潘堂發

黃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103訴字第2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在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 條第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次按「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準此,提起撤銷訴訟者,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如行政機關所為函覆僅為單純事實通知、觀念說明,即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對該函覆提起撤銷訴訟,否則其起訴即欠缺訴訟要件,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所規定不備其他要件而不能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訴外人共有花蓮縣秀林鄉水源段46地號土地與鄰地同段315-11號、315-47號土地毗鄰因發生界址爭議,經移送花蓮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下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結果雙方經界之爭議仍參照舊地籍圖辦理重測(即如該調處附圖J-K-G 連接線位置),有花蓮縣政府101 年11月20日府地測字第1010212463號函附被告答辯卷附件6 可稽。原告不服,於103 年8 月28日向被告提出陳情書,表明應依101 年7 月3 日其自行申請辦理地籍重測之址界(A-B-C-D-E- F-G- H-I-J-A 連接線)予以登記,被告遂以103 年9 月9 日花地所測字第1030010432號函(下稱系爭函)復原告,依土地法第46條之1 至第46條之3 之執行要點第16點及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內地第8916268 號解釋函令規定,俟法院判決確定後,請原告提供法院判決確定書正本,俾憑辦理補辦重測公告及登記相關事宜,亦有該系爭函附被告答辯卷附件11足佐。審諸系爭函之內容,無非被告通知原告依相關土地法之規定等,及應提出相關法院判決確定書正本,據以辦理補辦重測公告及登記相關事宜之單純觀念通知,尚非對原告之請求有所准駁,自不因上開敘述或說明產生法律上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原告即不得對系爭函提起撤銷訴訟,其訴並非合法,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

三、另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而此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准駁之行政處分者而言,至單純陳情、檢舉、建議或請求等,則不包括在內。故若非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之答覆即不生准駁之效力,自非行政處分;若無行政處分存在或非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即不得據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76 號裁定意旨參照)。若逕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則其起訴即欠缺訴訟要件,且屬不能補正,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所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本件系爭函並非行政處分有如上述,依上開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76 號裁定意旨,原告本不得據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卻向本院提起本件撤銷及課予義務訴訟,其起訴自亦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4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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