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7號上 訴 人 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佳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採購招標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