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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7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黃秋鴻林惠瑜畢乃俊

上訴人
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佳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採購招標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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