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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

土地徵收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原告
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詹淑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 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陳威仁(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新北市政府辦理設置十分瀑布公園工程,需用新北市○○區○○○段○○小段78之10地號等43筆土地(原告所有為其中40筆土地),面積1.3945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內政部103 年3 月12日台內地字第1030114638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交由新北市政府於103 年3 月26日以北府地徵字第10305068085 號公告,同日以北府地徵字第10305068082 號函通知所有權人,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遭無理由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為本件土地徵收之需用土地機關,對本件土地徵收過程情形較為瞭解,由其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故認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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