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7號
- 原告
- 黃建文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敏琪
李志聰(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67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不符之處,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十一頁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曹瑞卿、張國勳、許瑞助」,應依序更正為「許瑞助、張國勳、王俊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