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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9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王立杰

上訴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大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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