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日子公園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2號原 告 日子公園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閎凱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4 年4月27 日台內訴字第104000370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 104年6月30日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7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7 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