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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2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鄭淑貞王立杰蕭惠芳

原告
日子公園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曹閎凱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4 年4月27 日台內訴字第104000370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 104年6月30日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7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7 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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