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04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許瑞助楊得君蕭忠仁

原告
郭協泰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弘益

 蘇儀雯

 許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裁定「本件於原告就內政部民國105年9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51307716號函所提行政爭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該行政爭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11月8日以107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確定,有該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52至268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0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