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房屋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鄭文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7號原 告 鄭文蓉 郭秀寶 鍾元凱 映達連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張東益 原 告 仲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無逸(董事長) 原 告 林美玉 丁紹傑 陳素甜 王希聖 沈秋蓉 友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徐善可 原 告 莊景朝 張美芳 沈敏鏑 鄭淑文 張終林 安仲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曹寧之(董事) 原 告 聯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添丁(董事長) 原 告 玉濤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亦圭(董事) 原 告 景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敏(董事長) 原 告 陳新泰 陳慧珊 陳慧如 邰如君 阮妮蓮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周沛任(董事長) 原 告 陳燦榮 允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余東榮(董事長) 原 告 昶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桂美 原 告 百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金福(董事) 原 告 黃麗萍 崇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王純健(董事長) 原 告 元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陳安瀾(董事長) 原 告 李秀鳳 朋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王自展(董事長) 原 告 顏瓊章 顏睿志 旭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潘鵬仁(董事長) 原 告 科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克振(董事長) 原 告 卓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世輔(董事長) 原 告 王長怡 上四十一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複 代理人 鄧輝鼎 律師 原 告 賴淑惠 豐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伯翰(董事長) 原 告 張明理 陳志明 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素蓮(董事長) 原 告 馬錦漢 林美瑛 吳亦明 蔡正斌 鄭睿閎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蘇鈞堅(處長) 訴訟代理人 歐思吟 王佩仙 陳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一、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事實及理由欄第27頁第26行、第28頁第16、17行所載之附表編號均更正增列「1之1」。 二、附表編號1-1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 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