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2號原 告 台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笠島亨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秉叡 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傅崐萁(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黃佩成 律師 黃國華 複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5年6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原定辯論期日取消,並指定於105年6月15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5法庭由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兩造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