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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2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曹瑞卿張國勳林惠瑜

原告
台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笠島亨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秉叡 律師
被告
花蓮縣政府
代表人
傅崐萁(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國華
複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5年6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原定辯論期日取消,並指定於105年6月15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5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兩造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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