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李玉卿
- 法定代理人林永昇、王翔靖
- 原告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雙富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永昇 聲 請 人 雙富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翔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雙富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於聲請書原分別記載以林永昇、王翔靖為代表人,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聲請人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登記為黃啟楨;聲請人雙富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狀況欄記載「解散」,依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4條第2 項前段規定,清算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則聲請人以林永昇、王翔靖為代表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合法之代表人暨其有代表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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