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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74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林玫君

聲請人
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邱雪紅(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朱惕之(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訴訟代理人
周鑫宏
參加人
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文良(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獲相對人於104年7月13日以104店建字第375號建造執照核准其於新北市新店區小城段887、888、889地號上興建9幢17棟地上7層地下2層共63戶之建物;暨104店建字第376號建造執照核准其於新北市新店區小城段870、871地號上興建3幢23棟地上7層地下2層共47戶之建物(2建造執照核准處分,合稱原處分)。因該等基地目前地貌為「台北小城社區」內之僑信路及僑義路兩側「道路邊坡」,即「台北小城社區」坐落土地係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104店建字第375號、376號建築執照基地之鄰地,且僑信路及僑義路現況作為其社區道路通行使用,聲請人因認僑信路及僑義路兩側「道路邊坡」上興建建物,則於施工期間,大型機具通行社區土地,於建物興建完成前後,均將對聲請人社區全體住戶造成安全之顧慮,且「台北小城社區」坐落土地及上開建照基地均位於山坡地之凹地,須再經二次整地工程施工,建築基地之地盤穩定性堪慮,亦有破壞原始排水系統設計之虞,恐導致地層下陷或崩塌或形成土石流之危險,而於104年12月23日以原處分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惟遭駁回。聲請人遂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66號),並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

三、本院認為本件停止執行聲請事件之結果,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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