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即債權人
- 代表人
- 陳瑜朗(關務長)
- 送達代收人
- 鄭莉騫
- 相對人
- 翊泰貿易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代表人
- 李峻瑋(董事)住新北市中和區安平路36巷5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93 條第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經聲請人以民國105年第10500796號處分書,處相對人所漏關稅額2倍之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3,720元,並追徵所漏關稅1 萬1,860元;所漏菸酒稅(含健康福利捐)1倍之罰鍰26萬9,982元,並追徵所漏菸酒稅(含健康福利捐)26萬9,982元;所漏營業稅額0.6倍之罰鍰9,772元,並追繳所漏營業稅1萬6,288元,共計60萬1,604元,經以押金1萬9,982元抵繳,相對人尚欠58萬1,622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58萬1,622元範圍內假扣押,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影本等件為相當之釋明。
三、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58萬1,622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