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沈榮詳(關務長)
- 送達代收人
- 林美妤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凱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明陽(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仟捌佰零肆萬玖佰叁拾貳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仟捌佰零肆萬玖佰叁拾貳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伍仟捌佰零肆萬玖佰叁拾貳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 至102 年間私運進口貨物,逃漏進口稅費,聲請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 項、第3 項、行政罰法第23條第1 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項第7 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等規定,以104 年第10405436號至第10405438號、第10405653號至第10405667號、第10405618號至第10405622號、第10405643號至第10405644號、第10405646號至第10405652號、第10405609號至第10405617號、105 年第10500152號至第10500181號、第10500317號至第10500346號、第10500006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及沒入貨物之價額新臺幣(下同)56,622,001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費1,418,931 元,計相對人共滯欠58,040,932元,處分書並經送達相對人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及行政訴訟法第293 條規定,聲請免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58,040,932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經核債權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前揭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