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74號
- 聲請人
-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大學學務處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 年5 月3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