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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3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玉卿高愈杰劉穎怡

抗告人
陳煒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3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劉 穎 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3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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