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參加訴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陳秀媖
- 當事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冠羽(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另參加訴訟應以本案繫屬為前提,經查本院並未受理聲請人所述「原告凱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如聲請人補費後本院仍無上開訴訟繫屬,則裁定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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