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1號
- 原告
- 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亮箴(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愷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季季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105年5月4日台財稅字」應更正為「105年5月4日台財法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