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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碧芳高愈杰劉穎怡

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林洲民(局長)
訴訟代理人
汪海淙

秦其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麗華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劉 穎 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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