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15號
- 原告
- 詹進貴
- 訴訟代理人
- 李芝娟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代表人
- 陳檡文(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振
吳郡卿
黃千芙(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檡文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詹進貴起訴時,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原為胡木源,嗣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變更為陳檡文,惟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