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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吳明鴻黃本仁陳秀媖

原告
張暉馮即金字塔電子遊戲場業
被告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表人
施威全(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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