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7號
- 原告
-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偉立(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蔡宏修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龍祥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 年6月1日上午10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訴字第156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 年6月1日上午10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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