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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7號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秀媖李君豪鍾啟煌

原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偉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 年6月1日上午10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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