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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2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蕭惠芳

上訴人
林 銘
上訴人
張紫雲
上訴人
林思翰
上訴人
林函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2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2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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