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9號
- 原告
- 王莉莉
- 原告
- 王佳麗
- 原告
- 王佳慧
- 原告
- 王雯雯
- 原告
- 王家維
- 原告
- 王怡婷
- 原告
- 王昱傑
- 原告
- 王怡琇
-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 梁紅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基益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