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8號
- 原告
- 上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龔明湘(董事)住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3巷13號1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
- 代表人
- 林奏廷(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而涉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2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主張請求撤銷被告104 年11月16日部授食字第0000000000B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1 ),對其裁處新臺幣(下同)3 萬元罰鍰部分,及撤銷被告104 年10月22日部授食字第0000000000B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2 ),對其裁處15萬元罰鍰部分,暨撤銷原處分1 、2 就罰鍰部分之訴願決定。經核本件原告所爭訟之罰鍰金額合計為18萬元,並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故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