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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林玫君

原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紀群(臨時管理人)
代表人
俞清松(臨時管理人)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邱玉琴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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