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108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玉卿

聲請人
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永昇
聲請人
雙富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翔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雙富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於聲請書原分別記載以林永昇、王翔靖為代表人,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聲請人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登記為黃啟楨;聲請人雙富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狀況欄記載「解散」,依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4條第2 項前段規定,清算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則聲請人以林永昇、王翔靖為代表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合法之代表人暨其有代表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