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永昇
- 聲請人
- 雙富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翔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雙富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於聲請書原分別記載以林永昇、王翔靖為代表人,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聲請人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登記為黃啟楨;聲請人雙富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狀況欄記載「解散」,依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4條第2 項前段規定,清算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則聲請人以林永昇、王翔靖為代表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合法之代表人暨其有代表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