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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8號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陳鴻斌

再審原告
璨霖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飛遠(董事)
再審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陳瑜朗(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105年度再字第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再審被告代表人欄所載「宋汝堯」,應更正為「陳瑜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81條規定,於行政再審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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