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8號
- 再審原告
- 璨霖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飛遠(董事)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代表人
- 陳瑜朗(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105年度再字第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再審被告代表人欄所載「宋汝堯」,應更正為「陳瑜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81條規定,於行政再審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