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81號
- 上訴人
- 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余瑞榮(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妃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宗英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行政訴訟法第181條:「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且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於行政訴訟事件準用之,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可參。
二、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