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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6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金圍

上訴人
韋樺有限公司
代表人
巫春杰(董事)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陳瑜朗(關務長)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簡

字第20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又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故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3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3 條第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委由新象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象公司),分別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及同年12月4日向被上訴人報運自越南進口「FROZEN CUTTLEFISH INK SACHET(魚肚)」及「FROZEN CUTTLEFISH INK SACHET(冷凍墨魚囊)」各乙批(進口報單號碼:第AA/02/4121/0004號及第AA/02/4245/0023號,下分稱報單A、B),其中報單A申報稅則號別第0511.91.30號「魚頭、魚唇及魚肚,生鮮或冷藏」,稅率12.5%,報單B申報稅則號別第0511.91.99號「其他魚或甲殼類,軟體類水產動物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產品;第3章所列死動物」,稅率12%,報單A電腦核定以貨物查驗(C3)方式通關,經依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按上訴人原申報事項先行繳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報單B電腦原核定以文件審核(C2)方式通關,經被上訴人改按人工查驗(C3M)方式通關,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准上訴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8,490元,先行驗放。嗣被上訴人審查結果,其中報單A來貨與原申報英文貨名相符,惟更正中文貨名為墨魚囊,且就報單A及B之2批貨物皆改歸列稅則號別第0307.49.11號「冷凍墨魚,但未燻製」,稅率25%,經核算應納稅費分別為124,120元及192,442元,報單A通知上訴人補繳稅款52,064元;報單B以上開保證金抵充後,通知上訴人補繳稅款83,952元。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案經被上訴人審核結果,均認部分有理由,變更原核定,將報單A及B均改歸列稅則號別第0307.99.49號「其他冷凍軟體類動物,包括適於人類食用之軟體類動物粉、細粒及團粒,但未燻製」,稅率22.5%。上訴人仍表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下稱原判決)。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本件徵納雙方最大癥結就是「食用產品」如何認定,法官採被上訴人主張,以我國習慣及ㄧ般民眾認知,認新鮮就屬於人類食用之產品,違反H.S.國際商品分類制度目的及稅則歸類原則,原判決偏袒被上訴人,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有利、不利一併考量之規定,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核其上訴意旨,並未表明原審判決究違背何法令或何成文法以外之法則、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上訴理由無非重複原審之主張,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指摘,而未具體說明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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