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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參加訴訟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陳秀媖

  • 當事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冠羽(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另參加訴訟應以本案繫屬為前提,經查本院並未受理聲請人所述「原告凱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如聲請人補費後本院仍無上開訴訟繫屬,則裁定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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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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