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參加訴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冠羽(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 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