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參加訴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冠羽(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另參加訴訟應以本案繫屬為前提,經查本院並未受理聲請人所述「原告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如聲請人補費後本院仍無上開訴訟繫屬,則裁定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