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 告 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亮箴(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志愷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季季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本 院105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105年5月4日台財稅字」應 更正為「105年5月4日台財法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