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關稅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 告 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秀玉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沈榮詳(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而涉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2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主張請求撤銷被告105年2月25日105 年第10500821號01處分書(下稱原處分),對其裁處新臺幣(下同)6,000 元罰鍰部分。經核本件原告所爭訟之罰鍰金額為6,000 元,並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係設於桃園市○○區○○○路○○號,故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