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
- 上訴人
- 陳孟弘
- 法定代理人
- 趙氏珍娜
- 上訴人
- 陳佩君
- 上訴人
- 楊英美
- 上訴人
- 陳孟仲
- 上訴人
- 陳孟文
- 上訴人
- 陳巧慧
- 上訴人
- 陳松麟
- 上訴人
- 陳鑾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棋云 律師
陳立怡 律師
吳芬玲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