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黃本仁、闕銘富、林妙黛
- 法定代理人徐承義、鄭文燦
- 原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桃園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0號原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承義(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李俊良 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芷瑄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定楷 劉彥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將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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