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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3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

上訴人
監察院
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訴訟代理人
吳志鵬

 張鋒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溫國銘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5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3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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