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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8號

殯葬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林玫君

原告
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振義(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 律師
參加人
金平安生命紀念園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昌福(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平安生命紀念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臺灣省政府以民國73年12月15日73府社三字第98335號函核准設置私立國榮公墓(下稱系爭公墓),參加人於101年6月間繕具申請書向被告申請經營系爭公墓,經被告以101年9月25日北府民生字第1012028910號函(下稱被告101年9月25日函)復:同意經營許可。訴外人百福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福山公司)不服被告101年9月25日函,提起訴願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駁回。又原告於坐落新北市○○區○○○00○00號設有龍寶山觀音殿納骨堂1座(建號:新北市○○區○○段○○○○段00號,權利範圍:全部、地號:新北市○○區○○段○○○○段000○00號,權利範圍:1,177/1,000,000)位於系爭公墓,其對被告101年9月25日函亦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參加人係原處分之相對人,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之訴有理由,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自得併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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