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第1413號
- 抗告人即異議人
- 吳志忠
上列當事人因牌照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4 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13號裁定,具「異議狀」,陳明依法聲明異議,應依抗告處理。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繳納抗告裁判費後,如有其他不合法事由(如抗告逾期)亦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訴第1413號
上列當事人因牌照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4 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13號裁定,具「異議狀」,陳明依法聲明異議,應依抗告處理。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繳納抗告裁判費後,如有其他不合法事由(如抗告逾期)亦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