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家宇(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展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瞱祺 律師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代 表 人 張德明(院長)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 馬傲秋 律師 參 加 人 義美吉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義美吉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辦理「臺北榮民總醫院生活廣場整建營運移轉案」(下稱系爭促參案)於民國104年2月5日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並於104年3月19日召開甄審委員會之綜合評審會議,就進入綜合評選之6家民間廠商作成下述評選結果:「……其中義 美吉盛股份有限公司與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序位合計值相同,序位名次均為第1,再依本案甄審委員會評審辦法 第8條(評分說明)第4款:以『營運企劃內容』項之委員評分分數合計最高者為最優申請人,經計算義美吉盛股份有限公司總分269分,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分262分」,爰評定「義美吉盛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次優申請人」,並以104年3月27日北總營字第1040008362號函通知進入綜合評選之6家民間廠商。原 告不服,遞經提出異議、申訴,經財政部104年8月3日台財 法字第10413943670號函送促1040002號申訴審議判斷書,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被告於104年9月15日召開系爭促參案第3次甄審委員會之綜合評審會議,並以104年11月10日北總營字第1041200060號函通知原告維持以參加人為最優申請人、原告為次優申請人(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出異議,被告以104年11月30日北總營字第1041200073號函駁回異議 ,原告提出申訴,遭財政部105年7月28日台財法字第10513939860號函送促1040004號申訴審判斷書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林 淑 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