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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7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曹瑞卿王俊雄林惠瑜

原告
紅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韓華光(董事)住同上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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