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2號
- 原告
- 李順景
- 訴訟代理人
- 李燕鈴 律師
- 被告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
- 代表人
- 王詠心(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黃仲豪
蘇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會計師法事件,中華民國106 年2 月9 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7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代表人部分「代表人吳裕群(主任委員)」之記載應更正為「代表人王詠心(主任委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106 年2 月9 日所為之105 年度訴字第1472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代表人部分之記載,有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