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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93號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玉卿劉穎怡林秀圓

原告
基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 律師
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林美珠(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貞玉

 陳麗萍(兼送達代收人)

 劉勳駿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4月20日105 年度訴字第149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行政院勞動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動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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