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93號
- 原告
- 基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村(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龔厚丞 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徽志 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林美珠(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貞玉
陳麗萍(兼送達代收人)
劉勳駿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4月20日105 年度訴字第149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行政院勞動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動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