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張暉馮即金字塔電子遊戲場業、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原 告 張暉馮即金字塔電子遊戲場業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施威全(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 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柏洲